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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
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,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2日发布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21]12号(以下简称“12号公告”),以明确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公告内容如下:
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13号)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三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。
特此公告。